刘美芳、王琦:孔子的社会治理主张及其当代启示
发布日期: 2025-04-05    作者: 通知公告

  摘要:春秋之际,孔子提出了“仁礼相济”的治理主张,以促进社会秩序恢复。对于社会治理主体的构建,孔子主张为政者应该提升自身素养,“正己”以“正人”;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孔子强化的作用,主张“必也无讼”与“义以为上”,以打造“无讼”的和谐社会;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孔子提出“分之以均”与“藏富于民”的指导思想,并希望由此实现其“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这些主张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具备极其重大启示。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公民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1]148。习指出:“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一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紧密关联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陆上探寻对自己最合适的道路和办法。”[2]因此,追本溯源,聚焦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探寻孔子思想与现代社会治理的相融相通之处,不但可以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孔子思想研究,还能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提供启示。

  “社会治理”这一概念虽然是现代命题,但中国古代社会已存在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有学者指出:“儒家自古以来就是多中心社会治理。”[3]对于社会治理主体的构建、社会矛盾的调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理想的实现,孔子都提出了相应的治理主张。

  不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社会治理主体的构建对于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都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在孔子所处时代,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为政者的能力水平,因此,孔子特别强调为政者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所谓“政者,正也”[4]138,认为“正”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主张通过“正己”以“正人”。“正”含有中正、平正、公正之意,“正己”就是为政者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追求公正、平正,以求达到中正的境界。对于如何“正己”,孔子说:“君子有三恕。有君不能事……士能明于三恕之本,则可谓端身也。”[5]96“端身”便是“正己”。在孔子看来,“正己”其实就是为政者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与自我约束。孔子将个人道德修养看作是从政的一种方式,认为个人能够孝亲、友弟,并将这种风气带到政治当中,也算是一种为政,故而孔子不仅强调为政者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还主张为政者应当“正己”以“正人”。“正己”是对为政者自身的要求,“正人”则是为政者通过“正己”作表率,以自身行为举止来感染民众,以德润民、化民,对此,孔子明确指出:“夫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而正矣。”[5]28

  对于社会矛盾的调和,孔子提出了“必也无讼”与“义以为上”的解决方案。对于处理社会纠纷,孔子提出了“必也无讼”的治理主张。春秋战国时期,当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进行诉讼,即孔子所言“片言可以折狱”[4]138。但在孔子心目中,理想社会是没有诉讼、和谐友爱的社会,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138即如果人人都能够自讼明德,将仁爱之心推己及人,自觉遵守社会生活规范,社会上就不会有纠纷,也就不需要诉讼。同时,孔子也意识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仅仅依靠“德”和“礼”来维持是不现实的,还需要一定的惩罚措施来稳固政权,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无讼”的一种手段。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无所措手足。”[4]143与刑罚相比,孔子更重视“教化”的力量。以“义”来教导百姓,从而实现“无为而治”①的目标。孔子认为,如果不经过教化就直接对百姓加以刑罚,这是残暴的体现。如在季康子问能否“杀无道以救有道”时,孔子回答:“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4]139意思是只要为政者能够自身端正,施行教化,百姓就不会发生诉讼问题。由此可见,孔子“无讼”理想包含了两条实现路径,一是经过“听讼”而达到“无讼”,二是经过“教化”而达到“无讼”。在双重路径的作用下,达到人与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友爱的社会治理目标。

  “无讼”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对此,孔子进一步提出“义以为上”的解决方案,孔子云:“放于利而行,多怨。”[4]72正是因为人人依照利益而行,所以才会导致众多怨恨。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孔子并没有一味地否定“利”,在其看来,追求利益是正当且必要的。孔子云:“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4]96意思是如果财富的追求是正当的,即使是一些低贱的职业,也值得去从事。且孔子认为,当一个国家治理得当的时候,有才德的人就应该享受应有的财富与地位,没有获得相应的财富与地位反而是一种耻辱,即“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4]106。但是,孔子强调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应该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义”,甚至以此为标准,将人划分为“君子”与“小人”,并进一步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4]73,意思是“君子”能够着眼于根本,从更高处看问题,而“小人”只能看到当前的利益,而不顾及根本大义。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孔子主张“义以为上”,以“义”为标准,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不论是对“无讼”的憧憬,还是对“尚义”的追求,其根本上都是希望以柔性的手段去引导百姓,让百姓能够知晓大义,明白事理,遵守社会规范。特别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能够依义而行,作出正确的取舍。

  在孔子看来,社会安稳有序,百姓安居乐业,最重要的是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正是因为“不均”,才会导致各种矛盾冲突。孔子云:“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4]171对于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等问题,孔子提出了“分之以均”的原则与“藏富于民”的指导思想。

  所谓“分之以均”,是根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不同使其获得相匹配的社会资源。孔子指出:“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6]1281意思是小人贫了就困窘,富了就骄奢。困窘就会做盗贼,骄奢就会滋生作乱之心。因此,“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于约,贵不慊于上,故乱益亡”[6]1281。圣人通过制定一套富贵贫贱的标准,使人民生活得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应该明确的是,孔子所谓的“均”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在等级分配的基础上强调缩小差距,既保障民生又强调区别。为了实现“分之以均”,孔子提出了具体的治理举措。一方面,禁止富者与民争利。《论语·先进》载:“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4]127-128。另一方面,社会要为提供相应的保障。孔子指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4]209通过对的关爱,达到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通过抑制富者过富、保障贫者最低生活需求,最终达到相对公平的社会治理目标,这一思想与现代社会的分配制度有着内在一致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民生,孔子还提倡为政者应该树立“藏富于民”的思想。《孔子家语·贤君》记载:“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之急者,莫大乎使民富且寿也。”[5]157在鲁哀公问政时,孔子明确提出了“藏富于民”主张,认为百姓富足了,国家自然就会强盛,而要做到“藏富于民”,首先就是要“民富”。对于如何使“民富”,孔子没有专门的语录进行说明,但我们可以从其与弟子的谈话中窥得一二。孔子云:“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4]182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应该懒惰,每个人都应该各司其职,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对于人民而言,应该勤奋地从事农业生产,尽可能地增加财富。对于为政者而言,应该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制定合理的政策,减轻赋税,促进农业发展,人民富裕。

  不论是“正己”以“正人”的社会治理主体构建,还是社会矛盾的调和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孔子都强调以“礼”的形式来实现。如规定了为政者应该“正己”,言行举止要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在孔子看来,“礼”是用来治理社会、规范人情的准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原有的“礼”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对此,孔子创造性地提出“仁”的学说,希望重新树立“礼”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以仁礼相济为原则,实现“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在这个“大同”社会中,路不拾遗、门不闭户,百姓和谐友爱、人民安居乐业。孔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6]582通过这段文字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心目中“大同”社会的特点:第一,在个人层面,每个人都能够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人人都能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做到义以为上。第二,在社会层面,人人和睦相处,能够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通过爱由亲始,推己及人,以此达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理想状态。第三,在政府层面,政府选贤任能,政治清明,为政者讲信修睦,仁爱百姓,政策上关爱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达到“皆有所养”的目标。

  孔子的社会治理主张既是其对理想社会的憧憬,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虽然囿于时代的限制,孔子的社会治理思想过于强调仁爱、德治的力量,将希望完全寄托于统治者,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社会治理主张中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跨越千年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多元社会主体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孔子所处时代,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为政者,所以孔子特别注重提升为政者的素质修养。同时,孔子还主张“学而优则仕”,鼓励士人阶层努力跻身于为政者行列,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在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单一、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些情况,可借鉴孔子的治理主张,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为政者”,要努力提升道德修养和能力水平。政府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群众是推动基层治理的根本力量,政府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中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工作,创新治理方法,提升治理效能,共建美好家园。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是“为政者”,应该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包括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内的社会成员自觉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并重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在孔子的社会治理主张中,对百姓的教化就强调了德法并用,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以“政”与“刑”来教化百姓,仅仅只能让百姓因畏惧刑罚而避免犯罪;但以“德”与“礼”来教化百姓,则能够激发百姓内心深处的道德耻辱感,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规则。2016年12月,习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价值遵循。由此可见,孔子的德法并重思想在新时代历久弥新,启示我们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不可偏废,要协同发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既重视发挥道德“德润人心”的作用,又用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矛盾冲突,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支撑,也是当代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国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孔子对于理想社会的追求是实现“天下为公”,即政府选贤任能,注重政治公平;社会贫富差距较小,社会相对平等。“天下为公”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共同富裕基础上的相对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思想与孔子的这一主张一脉相承。借鉴孔子的思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新征程上,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另一方面,要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为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地处理。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既是孔子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其仁爱精神、民本精神的时代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