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2024年1月1日起履行焦化企业“有安排排放、无安排排放、清洁运送”未达要求电价加价
发布日期: 2024-08-07    作者: 党建工作

  为深化供应侧结构性变革,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依照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开展价格机制的定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22〕8号)等文件规则,决议对水泥、焦化企业履行超低排放不同化电价方针。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业未依照《山东省水泥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准时完结超低排放改造的,其悉数网购电量(市场化买卖电量、电网企业署理购电电量,下同)实施用电加价方针。

  (一)水泥企业“有安排排放、无安排排放、清洁运送”其间一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加价0.02元(含税,下同);三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加价0.05元。完结悉数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二)焦化企业“有安排排放、无安排排放、清洁运送”其间一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加价0.03元;三项未到达必定的要求的用电加价0.06元。完结悉数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三)水泥、焦化企业已履行其他不同化电价(筛选类、约束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方针的,依照最高加价规范方针履行,不重复加价。

  自2024年1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担任将全省水泥、焦化企业(含新投产)超低排放改造状况函告省开展变革委。省开展变革委依据本告诉规则,发布履行不同电价企业名单、加价规范,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履行。

  履行不同电价的水泥、焦化企业完结超低排放改造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开展变革委;省开展变革委函告电网企业中止履行不同电价。

  (一)请各市开展变革部分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分、电网企业,经过会集座谈或上门造访等方法,向水泥、焦化企业宣贯本告诉规则的电价方针,带领企业2023年末前完结超低排放改造。

  (二)省开展变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方针履行作用当令调整不同化电价加价规范。

  (三)方针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主张,请及时陈述省开展变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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